国家对煤炭企业发展将采取促大限小政策

  近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了《煤炭产业政策》,其中明确提出: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,打破地域、行业和所有制界限,以资源、资产为纽带,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、重组中小型煤矿,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。

  煤炭资源的开采、利用必须合理、有序,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,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、矿产资源规划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、煤矿安全生产规划、矿区总体规划等进行展开。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,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,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。根据《煤炭产业政策》,我国将建设神东、晋北、晋中、晋东、陕北、黄陇(华亭)、鲁西、两淮、河南、云贵、蒙东(东北)、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,以提高煤炭的持续、稳定供给能力。

  对于神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,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,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。按照资源禀赋、运输、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,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。

  根据煤炭产业政策,国家鼓励建设坑口电站,优先发展煤、电一体化项目,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。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,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。

  对于煤化工项目,煤炭产业政策也做出明确规定:在水资源充足、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,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,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。

  同时,国家将进一步出台和巩固相应政策,以鼓励和发展煤炭、电力、铁路、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,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、化工、建材、交通运输企业联营,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、联合改造,实行集约化经营。国家还将完善相关制度,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,支持资源枯竭、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。同时,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。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、技术和管理等优势,异地开发煤炭资源。

  另外,根据《煤炭产业政策》,针对不同地区煤藏的实际情况,国家也进一步明确了煤炭产业准入门槛。其中,山西、内蒙古、陕西等省(区)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/年;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等省(市)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/年;福建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等省(区)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/年。其他地区新建、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/年。“十一五”期间,一律停止核准(审批)30万吨/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。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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