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9月3日,为提高商品煤质量,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由第16号令,颁布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,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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